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更法、姜成秀、沈更举、沈波、颜丽雪、陈付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更法,姜成秀,沈更举,沈波,颜丽雪,陈付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423号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敬明。被告:沈更法。被告:姜成秀。被告:沈更举。被告:沈波。被告:颜丽雪。被告:陈付学。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更���、姜成秀、沈更举、沈波、颜丽雪、陈付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白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