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更法、姜成秀、沈更举、沈波、颜丽雪、陈付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更法,姜成秀,沈更举,沈波,颜丽雪,陈付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423号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敬明。被告:沈更法。被告:姜成秀。被告:沈更举。被告:沈波。被告:颜丽雪。被告:陈付学。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更���、姜成秀、沈更举、沈波、颜丽雪、陈付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白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