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维洪与涂成林、涂成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洪,涂成林,涂成云,望运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724号原告:赵维洪,男,1966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涂成林,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涂成云,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望运森,男,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赵维洪与被告涂成林、涂成云、望运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赵维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维洪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维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赵维洪负担。审判员 向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