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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鹤山市雅瑶莲花投资有限公司与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雅瑶莲花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378号原告:鹤山市雅瑶莲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上南出水莲花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48585493。法定代表人:冯德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路19号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20546269。法定代表人:温世岳。原告鹤山市雅瑶莲花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鹤山市雅瑶莲花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七天内无交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山市雅瑶莲花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文雄审 判 员  黄粤康人民陪审员  伦燊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邓叶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