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常海、戚兆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常海,戚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常海,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戚兆荣,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常海被执行人戚兆荣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