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3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辉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辉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3号京基东方都会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19235904-1。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智祥,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辉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27号之8第二、三、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7826632-0。法定代表人:王华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辉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厦门辉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查无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货款205887.4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