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文信用社与被告林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文信用社,林瑞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947号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文信用社。地址: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街道。负责人马正奎,主任。被告:林瑞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文信用社与被告林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文信用社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文信用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文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晓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