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福莲与王玉芝、白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福莲,白振平,王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福莲,女,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白振平,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王玉芝,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福莲与被执行人白振平、王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振平工资每月5000元,至225725元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布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