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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福莲与王玉芝、白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福莲,白振平,王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福莲,女,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白振平,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王玉芝,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福莲与被执行人白振平、王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振平工资每月5000元,至225725元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布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