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7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傅文鸿与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鸿,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7162号原告:傅文鸿,男,194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刚,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仙,总经理。原告傅文鸿与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文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文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45000元及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7%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1日,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我签订《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向我借款2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债权咨询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借款时间为12个月、年利息为17%。双方还约定了回款风险的处置方式:由被告负责在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内偿还,被告未能在该笔资金出借期届满3个工作日内还款,则由被告支付该笔借款的本息。上述协议签订后,我于当日刷卡交付25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5000元本金,余款至今未还,我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1日,原告傅文鸿(甲方)与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债权咨询、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与管理服务,向甲方推荐债权,乙方确保其推荐的债权真实存在,甲方收购债权所涉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否则乙方承担因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由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进行债权人回款风险的共担。甲方投资金额25万元,意向出借日: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7%。同日,原告傅文鸿(甲方)与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仙(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约定乙方将其合法所有的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将上述债权所对应的价款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账户。2015年3月31日,原告傅文鸿以POS机刷卡方式向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付25万元。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金额25万元。庭审中,原告傅文鸿自认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傅文鸿与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咨询、管理服务协议》及《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咨询、管理服务及债权转让等并未实际发生。上述协议属于名为债权咨询、管理服务及债权转让,实为借贷,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傅文鸿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付借款25万元,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偿还了5000元,原告傅文鸿要求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2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傅文鸿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傅文鸿借款245000元。二、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傅文鸿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华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