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309-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志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309-23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和长岗村。法定代表人:孔健涛。被执行人:李志超,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国营白沙农村茶城区。申请执行人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74、379、38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三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