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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飞与湖南金罗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湖南金罗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371号原告陈飞,女。被告湖南金罗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长城水泥集团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刘建芬。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原告陈飞与被告湖南金罗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飞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飞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诉。本案受理费1405元,���半收取702.5元,由原告陈飞承担。审 判 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