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闫全泉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全泉,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闫全泉,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张晓东,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关于闫全泉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