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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闫全泉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全泉,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闫全泉,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张晓东,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关于闫全泉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