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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宋景梅、段存宝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景梅,段存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250号原告宋景梅,女,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范县。原告段存宝,男,汉族,1996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任先海,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景梅、段存宝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景梅、段存宝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