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6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杨朝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杨朝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财保18号申请人: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住所地顺平县高于铺镇向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MA07QQQ958法定代表人刘振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杨朝青,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1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朝青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宋庄支行账号62×××77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期限为1年。自2017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止。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边     若     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