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贺惠平、王韶山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惠平,王韶山,李文进,王桂同,孙礼桂,许挺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刑终624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惠平(绰号“阿西”、“阿狮”),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惠安县,现暂住于惠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韶山,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惠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黄一河、王锋,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进,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惠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桂同,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惠安县,现暂住于惠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2017年3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孙礼桂,男,1973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为惠安县,现暂住于惠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2017年3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许挺志(绰号“雷达”),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惠安县,现暂住于惠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2017年3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惠平、王韶山、王桂同、孙礼桂、李文进、许挺志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9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贺惠平、王韶山、李文进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分别讯问上诉人贺惠平、王韶山、李文进,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贺惠平通过他人获得一个非法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网址为××(?http:?/??/?t1a.91xm.cn?)、后变更为http://t1a.jn89.cn(?http:?/??/?t1a.jn89.cn?))及大股东级别帐号“KKK068”和密码,后贺惠平使用该大股东级别帐号发展股东级下线被告人王韶山及吴某1(已被起诉)等人参与非法网络赌博,被告人贺惠平又使用该大股东级帐号开设股东级帐号“aa01(西)”发展总代理级下线被告人王桂同等人参与非法网络赌博,被告人贺惠平又使用股东级帐号“aa01(西)”开设总代理级帐号“qq01(狮)”并发展代理级下线被告人孙礼桂等人参与非法网络赌博,采用线上投注、线下结算的方式交易赌资。经对该赌博网站网页报表进行统计,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贺惠平所使用的大股东级帐号“KKK068”接受投注共计122264674.63元。2015年10月起,被告人许挺志明知被告人贺惠平经营非法六合彩赌博网站而协助其与下线结算赌资、提供银行卡供其结算赌资使用,并发送新赌博网站网址给下线,事后收取贺惠平给予的报酬共计8000元。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韶山使用上述赌博网站股东级帐号“ww09(山)”开设2个总代理级帐号“ar816”、“ar826”,王韶山使用其中总代理级帐号“ar816”发展代理级下线吴某2(已被判刑)、程某2、何某(均另案处理)参与非法网络赌博,在总代理级帐号“ar816”下开设代理级帐号“ar618”发展会员级下线陈某3、卢某、王某3(均已被行政处罚)参与非法网络赌博,又使用总代理级帐号“ar826”开设代理级帐号“as666”发展会员级下线连某(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参与非法网络赌博,并采用线上投注、线下结算的方式交易赌资。经对该赌博网站网页报表进行统计,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王韶山接受投注共计6036125元、非法获利共计197829.55元。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桂同使用上述赌博网站总代理级帐号“k1贵”发展代理级下线被告人李文进及郑某3(另案处理)参与非法网络赌博,又开设2个代理级帐号发展胡某1、郑某2、陈某4、孙某3、孙某4(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会员参与非法网络赌博,采用线上投注、线下结算的方式交易赌资。经对该赌博网站网页报表进行统计,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王桂同接受下线投注共计11353807元,非法获利共计137766.89元。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孙礼桂使用上述赌博网站代理级帐号“WW99”发展下线会员王某4、王某1、孙某1、陈某1、王某2(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参与非法网络赌博,采用线上投注、线下结算的方式交易赌资。经对该赌博网站网页报表进行统计,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孙礼桂接受下线投注共计3218276元,非法获利共计64759.02元。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文进使用上述赌博网站代理级帐号“ak235”发展下线会员胡某2、孙某2、曾某、刘某、郭某、陈某2(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参与非法网络赌博,采用线上投注、线下结算的方式交易赌资。经对该赌博网站网页报表进行统计,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文进接受下线投注共计3071680元,非法获利共计55449.76元。被告人贺惠平、王韶山、王桂同、孙礼桂、李文进、许挺志于2016年3月1日分别在惠安县惠安县动车站、家中、惠安县螺城镇324国道复线红绿灯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王桂同处提取并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苹果6手机和OPPO手机各一部,从被告人孙礼桂处提取并扣押作案工具“百盛”牌电脑主机一台、苹果5S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李文进处提取并扣押作案工具苹果6S手机一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桂同通过其亲属预缴罚金600000元并退出违法所得137766.89元,被告人孙礼桂通过其亲属预缴罚金300000元并退出违法所得64759.02元,被告人许挺志通过其亲属预缴罚金40000元并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贺惠平为其在赌博网站上开设一个股东帐号ak999(日),后其又开设7个总代理帐号发展下线参赌。其平时与贺惠平电话联系,网址变动也是贺惠平发短信通知。赌资结算是经贺惠平介绍找许挺志结算,如果结算金额有异议则是其与贺惠平在网站上通过表格、电话最终确认。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贺惠平投注15707308元。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许挺志的父亲,许挺志从2015年开始帮助贺惠平收取、结算六合彩资金,贺惠平不时会拿一点钱给他。3.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初,其从王韶山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级别帐号lu743及密码参赌,其在该帐号下有开设5个会员帐号,其中2个分别是陈文川、程某3使用,另3个是本人使用参赌,其上线是王韶山总代理帐号,其与上下线的赌资交易均是现金结算。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王韶山投注689702元。4.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间,其从王韶山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级别帐号jp688及密码参赌,其在该帐号下有开设7个会员帐号,其中6个分别是王金泉、陈某5、陈某6、黄某、蔡某等人使用,另1个是其本人使用参赌,其上线是王韶山总代理帐号,其与上下线的赌资交易均是现金结算。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王韶山投注921965元。5.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间,其从王韶山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级别帐号cf877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王韶山ar618代理帐号,其与上线的赌资交易均是现金结算,均是其本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王韶山投注938211元。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间,其从王韶山初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级别帐号zs889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王韶山ar618代理帐号,其与上线的赌资交易均是现金结算,均是其本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王韶山投注142770元。7.证人连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间,其从王韶山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级别帐号xx×××99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王韶山as666代理帐号,其与上线的赌资交易均是现金结算,均是其本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王韶山投注140780元。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间,其从王韶山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级别帐号hb778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王韶山,其与上线的赌资交易均是现金结算,除了其本人投注外,还有接受他人投注。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王韶山投注642413元。9.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间,其从王韶山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级别帐号zs789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王韶山ar618代理帐号,其与上线的赌资交易均是现金结算,均是其本人投注。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王韶山投注767532元。10.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间,其从郑某3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帐号ss3322(俊)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郑某3ak042代理帐号,都是其本人投注。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郑某3投注153031元。11.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间,其从王桂同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帐号abc11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王桂同ak569代理帐号,都是其本人投注,其与上线的赌资交易有转账也有现金结算。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王桂同的代理帐号投注参赌20260元。其与王桂同的银行交易记录有赌资也有借款。12.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间,其从王桂同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帐号abc06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王桂同ak569代理帐号,都是其本人参赌,其与上线的赌资交易有转账也有现金结算。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王桂同的代理帐号投注参赌309115元。其与王桂同的银行交易记录有赌资也有借款。13.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其从王桂同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帐号abc01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王桂同ak569代理帐号,都是其本人参赌,其与上线的赌资交易有转账也有现金结算。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王桂同的代理帐号投注参赌982616元。其与王桂同的银行交易记录有赌资也有借款。14.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间,其从王桂同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帐号abc88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王桂同ak569代理帐号,都是其本人参赌,其与上线的赌资交易都是现金结算。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王桂同的代理帐号投注参赌20260元。15.证人孙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间,其从王桂同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帐号abc15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王桂同,都是其本人参赌,其与上线的赌资交易都是现金结算。1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间,其听说孙礼桂在卖六合彩,后孙礼桂帮其开设一个会员帐号a2及密码,其从10月份开始参赌,其上线是孙礼桂ww99代理帐号,参赌投注后根据网站上显示结果与孙礼桂结算,其都是本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孙礼桂投注152443元。17.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间,其通过孙礼桂开设了一个六合彩会员帐号aaa111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孙礼桂ww99代理帐号,参赌投注后根据网站上显示结果与孙礼桂现金结算,其都是本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孙礼桂投注259580元。1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间,其通过孙礼桂开设了一个六合彩会员帐号aa8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孙礼桂ww99代理帐号,参赌投注后根据网站上显示结果与孙礼桂现金结算,其都是本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孙礼桂投注239680元。1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间,其通过孙礼桂开设了一个六合彩会员帐号30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孙礼桂ww99代理帐号,参赌投注后根据网站上显示结果与孙礼桂现金或转账结算,其都是本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孙礼桂投注853340元。20.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6-7月间,其听说孙礼桂在卖六合彩,后孙礼桂帮其开设一个会员帐号aa7及密码,其从7月开始参赌,其上线是孙礼桂ww99代理帐号,参赌投注后根据网站上显示结果与孙礼桂结算,其都是本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孙礼桂投注242450元。21.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开始,其从李文进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网络赌博会员帐号akk11(川)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李文进ak235代理帐号,参赌投注后根据网站上显示结果与李文进现金或转账结算,其都是本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李文进投注492217元。其与李文进的银行账户交易往来有六合彩钱、酒钱、会子钱,现在其也无法分清。2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开始,其从李文进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网络赌博会员帐号akk06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李文进ak235代理帐号,参赌投注后根据网站上显示结果与李文进现金或转账结算,其都是本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李文进投注304402元。其与李文进的银行账户交易往来有六合彩钱、借款、修电脑和买电脑配件的钱,现在其也无法分清。2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中期开始,其从李文进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网络赌博会员帐号akk15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李文进ak235代理帐号,参赌投注后根据网站上显示结果与李文进现金或转账结算,其都是本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李文进投注221671元。其与李文进的银行账户交易往来有六合彩钱、会子钱等,现在其也无法分清。24.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其从李文进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网络赌博会员帐号akk13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李文进ak235代理帐号,参赌投注后根据网站上显示结果与李文进现金或转账结算,其都是本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22日期间,其共向李文进投注252715元。其与李文进的银行账户交易往来有六合彩钱、其他款项,现在其也无法分清。2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初,其从李文进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网络赌博会员帐号akk17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李文进ak235代理帐号,参赌投注后根据网站上显示结果与李文进现金或转账结算,其都是本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其共向李文进投注14748元。其与李文进的银行账户交易往来有六合彩钱、借款等,现在其也无法分清。2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间,其从李文进处开设了一个六合彩网络赌博会员帐号akk07及密码参赌,其上线是李文进ak235代理帐号,参赌投注后根据网站上显示结果与李文进现金或转账结算,其都是本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其共向李文进投注148520元。27.受立案材料,证实本案的受立案具体情况。28.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六合彩赌博网页单据的具体经过。29.赌博网站报表及数额统计表,证实经统计,被告人贺惠平的KKK068大股东帐号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共接受下线投注150852050元,赚水1123606.97元,与下线输赢为-2582447.55元;扣除KKK068帐号的下线Z1、ww09、C1、aas33、ak999、aa22、ak23等股东帐号占成共计28587375.37元,KKK068帐号共计接受投注122264674.63元。30.赌博网站参赌情况报表、统计表、整理明细表和工作说明,证实经被告人王韶山、王桂同、孙礼桂、李文进等人辨认,确定各自账户的网络赌博情况,包括投注情况、盈亏情况等。并证实经吴某1、程某1、吴某2等人辨认,确认其参与赌博的情况,包括投注金额、盈亏情况等。31.提取手机短信照片,分别证实公安机关从许挺志手机中提取到其与贺惠平、王韶山、王桂同、孙礼桂、陈某7、肖某、王某5、孙某4、陈某8关于赌博网址、银行帐号等短消息;公安机关从王韶山、王桂同、孙礼桂、吴某1手机中提取到贺惠平、许挺志关于赌博网址、银行帐号等短消息;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礼桂手机中提取到其发送给孙某6、王某4、王某1赌博网站网址的短信息。32.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孙礼桂的下线会员孙某6在逃,另案处理,其他下线会员身份不明,待查清后另案处理的情况。33.银行账单明细,证实六被告人之间的款项往来,被告人王韶山、王桂同、孙礼桂、李文进与上下线的款项往来,被告人许挺志向涉案人员收付赌资等相关情况。34.扣押物品清单及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桂同、孙礼桂、李文进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被扣押的财物情况,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已归还。35.辨认笔录,证实经本案被告人之间、参赌人员和本案被告人之间互相辨认,确定对方身份情况。3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涉案人员陈某2、曾某等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37.户籍证明,证实六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38.抓获经过,证实六被告人的归案过程。39.被告人贺惠平、王韶山、王桂同、孙礼桂、李文进、许挺志的供述,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判认为,被告人贺惠平、王韶山、王桂同、孙礼桂、李文进、许挺志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系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挺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分别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桂同、孙礼桂、许挺志分别通过其亲属预缴罚金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桂同、孙礼桂、许挺志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惠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王韶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三、被告人王桂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四、被告人孙礼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被告人李文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六、被告人许挺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七、分别追缴被告人贺惠平、王韶山、李文进的违法所得全部、人民币197829.55元、55449.76元;被告人王桂同、孙礼桂、许挺志已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137766.89元、64759.02元、8000元,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百盛”牌电脑主机各一台、苹果6手机、OPPO手机、苹果5S手机、苹果6S手机各一部(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上诉人贺惠平诉称:原判量刑过重,所判罚金过多,请求对其进一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韶山诉称:1.原判对其接受投注数额和获利数额认定有误,接受投注数额应扣除试盘金额及其自己参赌数额,获利数额应扣除其给下线的“回水”;2.其作为下线代理应认定为从犯;3.原判对其量刑过重,所判罚金过多。故请求依法改判并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与其基本一致的辩护意见。上诉人李文进诉称:1.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其愿意预缴罚金并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其改判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贺惠平、王韶山、李文进及原审被告人王桂同、孙礼桂、许挺志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文进通过其亲属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449.76元,有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为证。关于上诉人王韶山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其接受投注数额和获利数额认定有误,接受投注数额应扣除试盘金额及其自己参赌数额,获利数额应扣除其给下线的“回水”的相关诉辩意见。经查:关于“试盘金额”,上诉人贺惠平直至一审庭审才提及,而上诉人王韶山、李文进及原审被告人王桂同、孙礼桂均表示对此不清楚,该部分数额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原判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王韶山所称其自己参赌的数额,并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该部分数额的存在,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原判结合赌博网站参赌情况报表及上诉人王韶山所管理使用的各个帐号上、下线的供述或证人证言认定上诉人王韶山接受投注的数额和获利数额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上诉人王韶山及其辩护人的该部分诉辩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惠平、王韶山、李文进及原审被告人王桂同、孙礼桂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发展或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上诉人贺惠平接受他人投注共计122264674.63元,上诉人王韶山接受他人投注共计6036125元,上诉人李文进接受他人投注共计3071680元,原审被告人王桂同接受他人投注共计11353807元,原审被告人孙礼桂接受他人投注共计3218276元;原审被告人许挺志明知贺惠平经营非法“六合彩”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帮助,涉案赌资数额达122264674.6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属情节严重。在上诉人贺惠平和原审被告人许挺志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贺惠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许挺志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王韶山、李文进及原审被告人王桂同、孙礼桂在涉案赌博网站中均属于股东或代理级别,均可独立发展下线代理或接受投注,起主要作用。故上诉人王韶山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李文进分别提出的应认定其为从犯的相关诉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贺惠平、王韶山、李文进及原审被告人王桂同、孙礼桂、许挺志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桂同、孙礼桂、许挺志一审期间分别通过其亲属预缴罚金并退出违法所得,均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均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在定罪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并结合上诉人贺惠平、王韶山、李文进及原审被告人王桂同、孙礼桂、许挺志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六人均作出了适当的量刑。故上诉人王韶山及其辩护人、上诉人贺惠平分别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所判罚金过多的相关诉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王桂同、孙礼桂、许挺志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并结合该三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该三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李文进在二审期间主动通过其亲属预缴罚金并退出违法所得,视为其有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上诉人李文进请求对其改判缓刑的上诉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刑初902号刑事判决第七项。二、维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刑初902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八项。三、维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刑初902号刑事判决第五项,上诉人李文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分别追缴上诉人贺惠平、王韶山的违法所得全部、人民币197829.55元;上诉人李文进、原审被告人王桂同、孙礼桂、许挺志已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55449.76元、137766.89元、64759.02元、8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家典审 判 员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傅唤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庄惠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零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03)?)规定的“开设赌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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