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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垦利县蓝天加油站、日照市中港渔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垦利县蓝天加油站,日照市中港渔业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官草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垦利县蓝天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县城大桥路南首。法定代表人:韩立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中港渔业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官草汪村。法定代表人:李学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官草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官草汪村。法定代表人:XX山,主任。申请执行人垦利县蓝天加油站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中港渔业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官草汪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9日作出的(2004)日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05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06年2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日照市岚山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垦利县蓝天加油站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中港渔业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官草汪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聿江审判员  张卫华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