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860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2017)湘8601民初6号原告谭文斌诉被告湘潭市救助管理站、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斌,湘潭市救助管理站,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8601民初6号原告:谭文斌,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跃进,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娟,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救助管理站(湘潭市流浪少儿救助保护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向阳农场新立组***号。法定代表人:周志明,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该站副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梅,女,该公司株洲车务段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文斌诉被告湘潭市救助管理站、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谭文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文斌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原告谭文斌负担。审判员 谢跃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阳叶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