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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凌与王胜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凌,王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346号申请人:周凌,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被执行人:王胜峰,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本院在执行周凌与王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郝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