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凌与王胜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凌,王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346号申请人:周凌,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被执行人:王胜峰,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本院在执行周凌与王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郝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