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鸿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范小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鸿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范小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18号原告河南鸿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善文。委托代理人孙铁军,男,汉族。被告范小跃,男,汉族。原告河南鸿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小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鸿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