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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祥泰木业经销部与被告大连泰桑建筑装饰对外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刁万前、袁树全、陕西华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祥泰木业经销部,大连泰桑建筑装饰对外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刁万前,袁树全,陕西华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041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祥泰木业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板材B区*排*****号。注册号610112600255132。委托代理人姬英凡,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泰桑建筑装饰对外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丰元街*号。法定代表人丁兆连。被告刁万前,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刘家寨**号****室,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6********。被告袁树全,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碧龙乡袁家楼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3********。被告陕西华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号绿港花园*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谢培芳。原告西安市未央区祥泰木业经销部与被告大连泰桑建筑装饰对外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刁万前、袁树全、陕西华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5年4月起,被告刁万前、袁树全以被告大连泰桑建筑装饰对外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身份在原告处购买木工板、木方等五金材料,用于被告陕西华久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南飞鸿﹒鸿锦城”项目售楼部的装修。之后被告刁万前、袁树全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32198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欠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祥泰木业经销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