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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小明与李寿生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明,李寿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800号原告:赵小明,女,汉族,1952年8月2日出生,台湾省人,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鼓山区,现住吉水县,统一编码E290032453。委托代理人:许招华,系吉水县华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寿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郭建盛,系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赵小明诉被告李寿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小明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四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梅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