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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路铁建材经营部、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路铁建材经营部,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路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巨龙大道(盘龙纸箱厂旁)。被执行人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198号佳馨花园20幢1单元12102室。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路铁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确认执行的标的3089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系异地对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在本辖区范围内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在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情况下,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依法可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