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4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凌雪与马新鸣、李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凌雪,马新鸣,李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691号之一原告:马凌雪,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君(与原告马凌雪系夫妻关系),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新鸣,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李静,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马凌雪与被告马新鸣、李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马凌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以撤诉方式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凌雪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马凌雪负担。审判员 李其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查香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