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783张煜与靖江市凯丽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煜,靖江市凯丽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783号申请执行人张煜,男,1984年11月23日生,住靖江市。被执行人靖江市凯丽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794092-6,住靖江市马桥镇江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煜与被执行人靖江市凯丽劳务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靖江市凯丽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证券开户情况,未发现靖江市凯丽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向靖江市凯丽劳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华伟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