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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腾虎与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腾虎,李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4民初1112号原告:杨腾虎,男,1991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佳,女,1996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杨腾虎与被告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腾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腾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以及至还款之日相应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被告李佳向我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到了还款日期被告仍不还本金,我多次向被告催要,直到2016年9月24日被告不再偿还利息,特起诉。被告李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腾虎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一张、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人为李佳,借款金额为3万元,月利率3%,借款日期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止,借款人以牌照为冀F×××××轿车作为抵押,李佳以借款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并摁手印。在依法向李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手续后,李佳未作答辩,亦未举证,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对杨腾虎的证据,本院经审查核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佳向原告杨腾虎借款3万元,有借条及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证实,双方债权债务明确,借贷关系合法,依法予以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3%,该利率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息,故被告李佳偿还利息应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关于利息,李佳应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腾虎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应按年利率24%给付,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李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