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洛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洛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915号原告:王洛军,男,1970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丙辰,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玲,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洛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洛军于2017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洛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洛军负担。审 判 员 刘瑞娟��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 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