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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翟金孝与夏湘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金孝,夏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翟金孝,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夏湘生,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金孝与被执行人夏湘生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05)溆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夏湘生偿还申请执行人翟金孝借款981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37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夏湘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