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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冯小坤与徐三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坤,徐三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697号原告:冯小坤,男,194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徐三明,男,约四十岁,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冯小坤诉被告徐三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冯小坤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小坤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小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小坤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迟延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