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庆顺与阮班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顺,阮班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曾庆顺,男,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阮班起,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庆顺与被执行人阮班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阮班起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余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