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文革与庄河市民政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革,庄河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4行初31号原告:孙文革,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庄河市民政局,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延安路南段36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宏,系该局局长。原告孙文革不服被告庄河市民政局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文革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文革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文革负担。审 判 长 孙志新审 判 员 颜丙丽代理审判员 邢博赟二○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于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