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15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罗朝荣、翟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罗朝荣,翟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040号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1号。法定代表人:熊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家礼,男,1989年9月2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朝荣,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翟慧,女,汉族,1978年6月28日生,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朝荣、翟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8元,由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荣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胜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