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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来彬、杨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来彬,杨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陈来彬,男,汉族,1955年1月5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杨小林,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来彬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192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小林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小林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易明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