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张中柏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张中柏,滕州市鲍沟镇西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号。负责人:张爱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鹏,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跃,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告原告):张中柏,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军,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张中柏侄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鲍沟镇西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贞安,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元,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宁村党支部书记,住滕州市。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中柏、滕州市鲍沟镇西宁村村民委员会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中柏与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之间的纠纷,和上诉人张中柏与被上诉人滕州市鲍沟镇西宁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纠纷,系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二者的举证责任及法律依据均不相同。如当事人不同意合并处理,则不宜进行合并处理。重审时,应向权利人释明上述问题,并根据权利人的选择,择一法律关系进行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建审 判 员 朱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凯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