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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永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2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永正,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文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永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永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胡永正与妻子胡某在东阳市紫金公馆吃饭,期间被告人胡永正喝了半瓶左右红酒。同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胡永正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地段时,与朱某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胡永正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永正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被告人胡永正已赔偿朱某的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永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胡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抽血视频,赔偿协议,谅解书,查获经过,被告人胡永正的供述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永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永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永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