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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弟康、杜德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弟康,杜德智,唐华,遵义市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弟康,男,1950年2月16日生,汉族,湄潭县人,住湄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德智,女,1950年2月21日生,汉族,湄潭县人,住址,系唐弟康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华,男,1972年2月18日生,仡佬族,湄潭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丁字口*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69001P。法定代表人:石帮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波,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唐弟康、杜德智、唐华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唐弟康、杜德智、唐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唐弟康、杜德智、唐华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弟康、杜德智、唐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70.00元,减半收取4585.00元,由上诉人唐弟康、杜德智、唐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