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1、刘霞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1,刘霞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特1号申请人张1,男,201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滑县。监护人张存士,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滑县。系申请人张1之祖父。被申请人刘霞霞,女,199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张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1称,被申请人刘霞霞系申请人的母亲,因申请人的父亲张双猛于2014年11月25日意外死亡,给被申请人造成精神伤害,致被申请人精神失常,于2014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刘霞霞失踪。经审理查明:刘霞霞,女,1992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滑县××王会村,住该村,系申请人张1的母亲。申请人张1的父亲张双猛因病于2014年11月25日死亡,被申请人刘霞霞于2014年11月3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申请人张1申请宣告刘霞霞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刘霞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霞霞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滑县老店镇王会村村委会证明、滑县老店镇西吕庄村委会证明、滑县公安局老店派出所证明,本院对张存士、刘尚知、张海岭的调查笔录,户口簿,《人民日报》的公告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刘霞霞自离家出走已经二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多方查寻直至本院登报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张1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刘霞霞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霞霞失踪;二、指定刘尚知(刘霞霞之父)为失踪人刘霞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艺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