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朝秀、蔡徐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朝秀,蔡徐琼,蔡徐梅,蔡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朝秀,女,1966年7月12日生,壮族,住开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云,云南云誉(瑞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徐琼,女,1966年5月7日生,壮族,住开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徐梅,女,1971年8月5日生,壮族,住开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莎,女,1985年12月3日生,壮族,住开远市。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宏云,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张朝秀因与被上诉人蔡徐琼、蔡徐梅、蔡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2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朝秀以为避免诉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朝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朝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计313.50元,由上诉人张朝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绕全审判员 甘 峰审判员 焦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雪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