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迟晓雪与刘云龙、张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晓雪,刘云龙,张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919号原告:迟晓雪,男,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侯富周,系辽宁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龙,男,现住址不详。被告:张晓慧,女,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林梅,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晓阳,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迟晓雪诉被告刘云龙、张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迟晓雪撤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小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