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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迟晓雪与刘云龙、张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晓雪,刘云龙,张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919号原告:迟晓雪,男,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侯富周,系辽宁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龙,男,现住址不详。被告:张晓慧,女,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林梅,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晓阳,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迟晓雪诉被告刘云龙、张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迟晓雪撤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小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