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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0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东莞市明华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东莞市明华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193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明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红荔路13号。法定代表人:巫美云。原告叶佳修与被告东莞市明华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明华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72元,减半收取计102.36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李 琼审 判 员  石贞贞人民陪审员  郭奕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曾艳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