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佳祥与被执行人程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佳祥,程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934号申请执行人:钟佳祥,男,汉族,1958年9月22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程惠才,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钟佳祥与被执行人程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被告程惠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佳祥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程惠才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程惠才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察哈尔路支行43×××43账户、43×××67账户已予以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交通银行南京金陵新村支行62×××46账户已予以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因账户内存款余额极少未予扣划;2.被执行人程惠才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程惠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裁定书及回执、社区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德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武加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执行员 朱启荣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