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1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雪健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健,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627号原告:韩雪健,住蛟河市。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59号4栋702室。法定代表人胡志鹏,经理。原告韩雪健与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韩雪健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韩雪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雪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韩雪健负担。审判员  张忠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 坤(此件1页,印6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