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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谢铁栋与魏明东赵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铁栋,魏明东,赵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567号原告:谢铁栋,男,1982年8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魏明东,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赵东,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奎屯市阿勒泰街。原告谢铁栋与被告魏明东、赵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谢铁栋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铁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191.61元(原告谢铁栋预交),因原告谢铁栋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退还原告谢铁栋5166.61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铁栋负担。审 判 长  刘 亚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宝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