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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722号原告:成都市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羊马镇经功村21组。法定代表人:吴启锡。被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5楼A2号。法定代表人:冯裕萱。原告成都市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1元,由原告成都市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