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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冬、李永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冬,李永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财保39号申请人:张冬,男,200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理人:殷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系申请人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腾,高碑店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永卫,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申请人张冬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永卫驾驶的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就殷勤、牛书敏以其共有的位于高碑店市五一南路西侧尚品东方5号楼3单元201室房产(房权证号:高碑店市房权证五一路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高碑店市交警队停车场李永卫驾驶的肇事车辆(车牌号:冀F×××××)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提取转移。案件申请费420元,由张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代理审判员  郭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