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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贺玉孝与冯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玉孝,冯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玉孝,男。被执行人冯继云,女。本院执行的贺玉孝与冯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23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冯继云应向申请执行人贺玉孝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从2014年11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016)陕08民终231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冯继云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按照先支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顺序予以扣除】。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460元由被执行人冯继云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继云于2017年6月9日向贺玉孝兑现了38000元执行款后,申请执行人贺玉孝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2315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尤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