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兆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兆雄,城投(兴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陈涛镇幸福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田维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兆雄,男,1952年7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审第三人:城投(兴化)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56284-6,住所地兴化市英武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杨高才,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兆雄、原审第三人城投(兴化)置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商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军强审判员 顾连凤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叶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