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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翠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翠霞,许廷亮,徐长庆,孙荣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汪翠霞,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许廷亮,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徐长庆,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孙荣业,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汪翠霞、许廷亮、徐长庆、孙荣业借款合同纠纷,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川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