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30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鹏,汉族,男,务工人员。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293号指控事实2016年6月22日22时,被告人张鹏酒后驾驶鲁F×××××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南向北行驶至重庆中路延寿宫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延寿宫路东向西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张鹏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张鹏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mg/100ml,系醉酒。张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张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张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该能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臧 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