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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好厨调味品厂与罗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好厨调味品厂,罗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民初919号原告成都市好厨调味品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雅雀口社区。负责人汪泽东,厂长。委托代理人覃玲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小金县,原告成都市好厨调味品厂诉被告罗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佘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燕、王峰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在本院斑竹园法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市好厨调味品厂的委托代理人覃玲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小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市好厨调味品厂诉称,被告罗小军原系原告成都市好厨调味品厂的业务员,被告罗小军称其妻子在经营副食品批发,由原告向其供货。2016年8月5日,被告罗小军向原告汪泽东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59151.5元。该款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从欠款之日起的利息。被告罗小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小军与原告成都市好厨调味品厂有业务往来。2016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资人汪泽东出具欠条,载明欠到汪泽东现金59151.5元。由于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易后,双方对价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按结算金额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好厨调味品厂支付货款59151.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78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佘冰人民陪审员  胡燕人民陪审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汪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