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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郑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郑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陶志刚,男,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薇,女,银行职员。被执行人:郑珍珍,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郑珍珍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静雯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