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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高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高东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944号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万顺温泉花园B座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宇,该公司员工。被告:高东明,男,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高东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金莉 来源:百度搜索“”